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現金救助 ( 107 年 01 月 02 日)
第12-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經管之出租造林地,其農業 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下:

一、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申請表,向 受災地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所轄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二、工作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勘查, 並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林務局;勘查得以科學技術輔助之。

三、林務局應於收受工作站救助統計表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工作站申請案 件之抽查,並將救助統計表及抽查紀錄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其 抽查,以二次為限。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林務局救助統計表及抽查紀錄表之翌日起七日 內完成審核,並依最後抽查結果,將符合救助條件者之救助款逕撥林 務局,由該局各林區管理處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