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4條
農會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以該農會總幹事、會務股長、保險 部主任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二人,共五人組成審查小 組為之。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之農業、地政、戶政單位或農會組織區域內公所人員擔任之。

審查小組由農會總幹事召集,並由第一項人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