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
會申報。
被保險人因死亡、遷出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者,當
然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其於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行提
出申請參加本保險。
農會應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清查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通知送
達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者,逕送審查小組審
查。
農會應將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登錄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農民
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
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農會為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得請戶政及地政機關提供農民之戶籍及
地籍資料或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被保險人戶籍資料。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且加保時實際從事
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未滿一年之被保險人,農會應於被保險人加保滿六個月
之日起三個月內,會同被保險人及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
辦理現地勘查,其現地勘查結果應送審查小組審查。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之被保險人,
農會應於被保險人加保後,每年辦理一次資格清查。必要時,應會同被保
險人及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其資格清查
及現地勘查結果應送審查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