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105 年 06 月 24 日)
第7條
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經審查小組審定後,農會應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 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加保者為被 保險人,農會應於通知書上加註,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 喪失時,應主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