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105 年 06 月 24 日)
第4條
農會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以該農會總幹事、會務股長、保險部主任 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二人,共五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 。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之農業、地政、戶政單位或農會組織區域內公所人員擔任之。

審查小組由農會總幹事召集,並由第一項人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