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
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於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業用地: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三七五
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其
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
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二)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
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
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
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一公
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四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從事
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
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
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五、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
額三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以上
金額者。
六、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前項第四款之農業用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
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
範圍內。
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自有農業用地,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信託予
信託業者,仍得視為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之自有農業用地。
第一項第四款農民所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
地,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參
加本保險。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二、同目之三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一、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二、經由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
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三、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
農民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
間得視為第一項第四款之從事農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