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105 年 06 月 24 日)
第2-4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以農會自耕農資 格持自有農業用地加保之被保險人,所持農業用地於加保期間經依都市計 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前, 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農會會同被保險人及 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確認仍於該土地持 續從事農業工作,且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外之規定者,得繼續參加 本保險。

符合前項情形之被保險人,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修 正施行前,經投保農會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工保險局)審查 喪失加保資格者,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 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投保農會辦理現地勘查及送審查小組審查符合前 項規定後,由投保農會核轉勞工保險局准予回復加保。

投保農會對符合前項規定之申請,經農會審查通過者,應造具名冊一式二 份,填明被保險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繼續加保 日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份檢送勞工保險局,一份留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