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105 年 06 月 24 日)
第2-3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農會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 有會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以農 會雇農會員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 險:

一、於加保期間持續維持其雇農會員資格。

二、於加保期間變更雇主,繼續受僱於被保險人或原雇主之繼承人從事農 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業用地面 積達○.五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 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之僱用證明書。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後, 喪失前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之資格條件者,應依第二條規定重新申請加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