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105 年 06 月 24 日)
第2-2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以農業學校畢業 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者,及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 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之會員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於 加保期間持續維持其農會會員資格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後喪 失原農會會員資格者,應依第二條規定重新申請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