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下列業務;其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 關編列年度預算撥付之:

一、本津貼之核發、溢領催繳。

二、依本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出具開立專戶證明文件。

三、約定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負擔之本津貼,應按月撥付勞工保險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