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所稱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其範圍如下: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及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已
領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四、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前項第四款規定,適用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
後始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所稱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
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指於本條例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始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
員,及退出農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後,於本條例八十七
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申請加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