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15條
已領取本津貼之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 日內,檢送死亡相關證明,並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向所屬基層農會、漁 會申報,由該農會、漁會彙送勞工保險局。

領取本津貼之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未領之金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切 結書辦理請領;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 一人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