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11條
勞工保險局收受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名冊及申請書後,除依第九條第二項通 知者外,應於次月二十日前完成審核。經審查合格者,由勞工保險局將本 津貼撥入老年農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信用部(含信用部經銀行承受之銀 行)、郵局開設之帳戶。經審查不合格者,由勞工保險局以雙掛號函知申 請人。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本津貼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向勞工保險局 申請出具開立專戶證明文件,於勞工保險局約定之基層農會、漁會信用部 、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津貼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