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10條
各基層農會、漁會受理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初審,造冊連同申請書 送勞工保險局,並將初審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每月領取政府生活補助或津貼人員之電腦異 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達勞工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