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 103 年 07 月 16 日)
第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第四條,自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