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 103 年 07 月 16 日)
第6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 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所 增加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