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 103 年 07 月 16 日)
第5條
老年農民因中央主管機關八十四年六月八日發布施行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不能申領福利津貼者 ,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得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規定,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