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 103 年 07 月 16 日)
第4-1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 擔保之標的。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福利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 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津貼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