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 105 年 05 月 24 日)
第7條
農會依本辦法出資或投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 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行之。

前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出資或投資總額,得授權理事會一次或分 次出資或投資。

農會依本辦法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者,應於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 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