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 105 年 05 月 24 日)
第6條
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農會淨值扣除固定資產淨額之自有可運 用資金為限。

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農會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但因被投資之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其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 總額。

農會出資或投資已達前項限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合計不超過 農會淨值之百分之四十額度內增加投資: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投資全國農業金庫未達農會淨值百分之十者,得再 認購全國農業金庫增資發行之新股。

二、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投資全國農業金庫已達農會淨值百分之十者,得再 認購全國農業金庫及其他已投資金融機構增資發行之新股,且再認購 其他已投資金融機構之資金,不得超過再認購全國農業金庫之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