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20條
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或前條規定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前經中 央主管機關於同屆次評定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重新登記於原農會時,經審 查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者,無須辦理成績評 定及面談程序,中央主管機關逕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但登記其他農會者, 仍應踐行遴選程序。

前項經評定合格人員為現任農會總幹事者,其重新登記於原農會時,不受 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限制。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績優總幹事重新 申請登記於原農會者,有其他候聘登記人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計分基準 計算總分達七十分以上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評定其他候聘登記人為合格 人員,不適用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