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16條
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其評審項目規定如下:

一、學歷。

二、經歷。

三、品德操守。

四、工作表現。

五、面談表現。

前項評審項目之計分基準如附表。

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依前項所定基準計算總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四十分者,不予辦理 面談程序。

二、現任總幹事經評定為績優總幹事,並申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時, 其他候聘登記人之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六 十分者,不予辦理面談程序。

三、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七十分以上者,評定為合 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