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15條
現任農會總幹事於屆次改選時,申請登記為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經審查 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及屆次考核成績八十分以 上之要件者,無須辦理成績評定及面談程序,中央主管機關逕予評定為合 格人員。但登記其他農會者,仍應踐行遴選程序。

中途接任之現任農會總幹事,其當屆任內之農會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者 ,不適用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三條、前條及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