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13條
現任農會總幹事符合下列要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並公告為績優總幹 事:

一、屆次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二、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三、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

中央主管機關對未予評定為績優總幹事者,應敘明理由函請主管機關轉知 其本人。有異議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復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

績優總幹事申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時,無須辦理成績評定及面談程 序,中央主管機關逕予評定其為合格人員。但申請登記其他農會時,仍應 踐行遴選程序。

績優總幹事申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時,除其他候聘登記人依第十六 條第二項所定計分基準計算總分達九十分以上外,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評定 其他候聘登記人為合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