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14 日)
第33條
農會選舉之當選人,先後當選上下級農會理事、監事之職務時,應於當選 上級農會理事、監事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分別向各該農會自行擇任一職,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擇定者,即喪失其上級農會理事、監事之當選 資格,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依候補順序遞補,並通知各該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