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14 日)
第32條
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於選舉、罷免投 票完畢之當日,由指導員編造選舉、罷免情形紀錄二份,分送農會及主管 機關,並由農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造具當選人簡歷冊或 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 應由農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編造當選人簡歷冊、候補理 事、監事名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並副知上級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