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14 日)
第26條
農會之選舉、罷免,出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議主席經指導員之同 意或逕由指導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應令其退出,並得按情節輕重, 當場宣布取銷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 ,並在紀錄中敘明: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

二、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案投票人圈投。

三、將選舉票、罷免票攜出指定之圈選場所圈選。

四、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圈投。

五、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六、其他妨害選舉、罷免工作之進行。

農會之選舉、罷免,出席人員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