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14 日)
第23條
農會之選舉、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自開始發票時起,應即停止 辦理報到。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投票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 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 ,仍可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