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14 日)
第14條
農會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候選人登記者,應檢具撤回登記申 請書,向原受理登記之農會申請撤回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撤回,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並附加蓋原申請登記時所用印章之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