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14 日)
第11條
農會辦理選舉應依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編造選舉人名冊,載明編號、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入會年月日、會員種類及戶籍地址,並得按農 事小組分別編訂,加蓋農會圖記。

投票日前六十日之前已登錄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依規定有選舉人資 格者,應一律編入選舉人名冊。

投票日前六十日之後,選舉人有戶籍異動,遷出原農事小組,而未遷出農 會組織區域者,仍應按選舉人名冊之農事小組行使選舉權。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農會與主管機關依法使用及第五項另有規定外,不 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經農會資格審查確定之基層農會農事小組選舉候選人及會員人數在二百人 以下之農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得於農會造具合格候選人名冊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農會申請提供所屬選區選舉人名冊之會 員姓名及戶籍地址資料,並以一次為限。農會應於其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 日內提供。

農會提供前項資料時,應實施適當之安全措施,並得向候選人收取費用。

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僅供競選活動使用,且不得複製、流通或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候選人並應於選舉結束後,確實將資料 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