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14 日)
第10條
農會之選舉、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罷 免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出名額及議程,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員,並於 投票日在投票處所張貼。

農會之選舉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 、地點及應選出名額在農會及各農事小組公告,並以書面通知選舉人。

前二項之選舉、罷免,應報請主管機關指派指導員列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