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 102 年 07 月 12 日)
第6條
各級農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推廣、互助經費撥交全國農會,並將訓 練經費撥交辦理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各設專戶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