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 68 年 10 月 13 日)
第6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及監察人 (會) ,由出資農會各推 派代表一人,依左列規定組織之:

一、管理委員九人,監察人三人,但出資農會代表在十二人以下者,除一 人為監察人外,其餘為管理委員。

前款管理委員、監察人由出資農會按出資比率互選。

但出資農會持有資金比率超過總資金百分之八以上之代表,其當選名額不 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並於章程中訂定之。

二、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為法定代表人。由管理委員互選之,監察 人會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三、九人以下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應按出資比率產生。

四、管理委員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四年,其因農會改選或因其他事故,得 由原產生農會另派代表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