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考核辦法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4條
農會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優等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乙等,六十分 以上未滿七十分列丙等,未滿六十分列丁等。

農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年度考核成績不得評定為優等:

一、年度決算虧損。

二、農會人員有人謀不贓、營私舞弊、盜用公款情事,經提出民事或刑事 訴訟判決確定。但農會自行查報者,不在此限。

三、財產之累計折舊應提足未提足且未訂定改善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或 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辦理。

四、農會信用部辦理業務,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條所定情事,經中央主管 機關停止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分部主任之職權或解除其職務。

五、農會信用部辦理業務,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 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停止農會信用部部分業務。

六、農會產製之農產加工食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食品衛生主管 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 第四十八條規定,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 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七、其他違反農會法、農業金融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重大缺失事項 。

農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該年度考核成績不得評定為甲等以上:

一、有累積虧損,未訂定彌補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 之彌補計畫辦理。

二、違反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拒絕聘任經新進聘任人 員考試合格者。

三、違反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總幹事進用其本人或現任理事 、監事之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農會勞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