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  ( 78 年 06 月 1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應於本辦法發布後移充事業資金,其 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原有會員繳納股金名冊改為會員繳納事業資金 名冊。

第4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得申請退還;同戶其他人 申請入會時,得申請繼承或移轉。

第5條
前條事業資金之退還,應以原繳金額為限。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