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決算編審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49條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年度決算盈餘於彌補該部門累積虧損及提撥各該部門 事業公積後,餘應撥充為農會總盈餘;各事業部門撥充農會總盈餘於彌補 其他事業部門之虧損後,餘依農會法第四十條規定比例分配之,並在各該 部門設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