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會計憑證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28條
記帳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據以記帳:

一、根據不合規定之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

二、記帳憑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

三、應記載事項未具備或記載簡略不能表達會計事項之真實情事。

四、會計帳目與事項內容性質不合。

五、記載繕寫計算錯誤未經依照規定更正。

六、未經規定人員簽章。

七、其他與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