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會計憑證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27條
原始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編製記帳憑證:

一、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二、支出性質或其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三、收支顯與事實經過不符。

四、書據數字計算錯誤。

五、形式未具備或手續不全。

六、其他與規定不合。

整理結算及決算轉列帳目事項得逕製記帳憑證,並視需要附具計算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