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會計憑證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26條
各種傳票非經下列各款人員簽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該款人員者,不在 此限:

一、總幹事、主辦會計人員及單位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

二、單位之會計人員及主辦人員。

三、關係現金、存放款、票據及證券保管、移轉事項之出納人員。

四、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事項之主辦業務人員。

五、製票人員。

六、登記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