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會計人員及會計交代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107條
主辦會計人員於接收時,對於各項帳目,如有疑問及不明瞭之處應由前任 詳加說明,必要時得要求前任以書面解答,其接收前各項帳目,如發現有 不符情事,仍由前任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