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總則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規範對象用詞,定義如下:

一、聘任人員:指經由農會理事會聘任之總幹事,及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 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職員。

二、編制員工:指聘任人員及農會僱用之技工、工友。

三、特約人員:指農會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需求僱用之人員。

四、員工:指編制員工及特約人員。

五、勞工:指總幹事外,與農會有勞雇關係之人員。

第3條
農會應設人事管理單位或置人員,辦理人事管理工作。

第4條
農會應與其總幹事訂定委任契約;並與其勞工訂定勞動契約。

前項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約定事項,依該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規定。

第5條
農會應訂定工作規則,其內容應包含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各款所定事項。

前項工作規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農會會址所在地勞工 主管機關核定後公開揭示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