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及獎懲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56條
農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列丁等者,須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證。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

三、怠忽職守,稽延業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農會聲譽,有具體事 證。

五、其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大過一次以上。

農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列戊等者,須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四日。

二、其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大過兩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