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及獎懲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55條
農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擬列優等者,其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應具有下 列情事之一:

一、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二、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 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三、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研究創新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 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四、主辦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評定成績特優。

五、對所主持或交辦重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 有具體績效。

六、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

七、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

八、擔任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

九、辦理農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

農會編制員工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甲等以上:

一、受刑事或專案懲處。

二、當年度未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講習,或參加訓練、講習時數合計 未達十六小時。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或曠工達一日。

五、辦理農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農會聲譽,有具體事證。

前項第四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公 傷病假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