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及獎懲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53條
農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 他不利之處分: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請求。

二、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農會給予公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