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施行細則  權責劃分 ( 102 年 12 月 16 日)
第24條
農會會員 (代表) 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之會員代表。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資金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事業計畫與報告及年度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推廣經費之募集及運用。

六、議決對外借款及放款之最高額。

七、議決農會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會員之處分。

九、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25條
農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

二、召集會員 (代表) 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聘任及解聘總幹事。

四、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預決算及各種章則。

五、提出有關書類送監事會審查。

六、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農會之法定書類。

七、提報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事項。

八、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第26條
農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各種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監察理事會年度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監察農會財務及財產。

五、監察農會內部稽核及金融檢查報告之缺失改善事項。

六、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事項。

第27條
農會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

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及業務。

四、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

五、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

六、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28條
農事小組組長之職責如下:

一、召開小組會議。

二、指導會員異動申報。

三、協助推行農會業務。

四、反映小組會員意見。

五、宣達政令。

第29條
農會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分別監督執行之。

第30條
農會與理事、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

第31條
監事會為監察農會財務,得委託會計師協助查核農會年度財務及會計帳冊 。

第32條
農會對外行文,其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項 ,由理事長簽署;其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 改選、補選及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 備等事項,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其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 及其他日常事務,由總幹事簽署;並各依權責負其責任。如理事長或總幹 事為當事人時,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獨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