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附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8條
農會為指導農業技術及其他農業改進工作,得商請當地農業改進、推廣、 金融、教育等有關機構調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第49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一律移充農會事業資金,並准予繼承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9-1條
各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財務處理辦法、總幹事遴選辦法、選舉罷免辦法 及考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及範圍如下:

一、人事管理辦法:人事評議、編制員額、職等與聘僱資格、薪給、就職 、離職、考核獎懲、資遣、退休、撫卹與服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財務處理辦法:會計處理、預決算編審、財產管理、財務檢核、會計 人員權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總幹事遴選辦法:總幹事候聘登記、資格審查、遴選程序、評審項目 與計分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四、選舉罷免辦法: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 、選舉結果與罷免成立要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五、考核辦法:考核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第49-2條
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50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1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