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設立及合併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6條
農會分為下列三級:
一、鄉(鎮、市、區)農會。
二、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
三、全國農會。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省農會、直轄市 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應於全國農 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
全國農會未設立前,縣(市)農會之上級農會為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