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任務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條
農會任務如左:

一、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事法令及調解農事糾紛。

二、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及森林之培養。

三、優良種籽及肥料之推廣。

四、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及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

五、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

六、農業機械化及增進勞動效率有關事項。

七、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家庭農場發展及代耕業務。

八、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輸出入及批發、零售市場之經 營。

九、農業生產資材之進出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之供銷。

十、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

十一、會員金融事業。

十二、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

十三、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及農舍輔建。

十四、農村合作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五、農村副業及農村工業之倡導。

十六、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及救濟事業。

十七、農地利用之改善。

十八、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

十九、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二十、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

二十一、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農會舉辦前項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 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農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