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會議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6條
農會會員 (代表) 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 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 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 人以下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