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會議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3條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 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 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各種會議之召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